1922年3月,远在英国的徐志摩和自己的结发妻子张幼仪离婚。理由之一是他们的婚姻是包办的,没有爱情;另一个则是他爱上了同时留学英国的才情并茂的林徽因。许多亲朋好友对此举不理解,梁启超同样如此。他在致徐志摩的信中说,“其一,万不容以他人之苦痛,易自己之快乐”,“其二,恋爱神圣为今之少年所乐道”但是“兹事盖可遇而不可求”。又告诫他“志摩!天下岂有圆满之宇宙?……当知吾侪以不求圆满为生活态度,斯可以领略生活的妙味矣。……若沉迷于不可必得之梦境,挫折数次,生气尽矣。郁邑佗傺以死,死为无名。死犹可也,最可畏者,不死不生而堕落至不复能自拔。呜呼!志摩!可无惧耶!可无惧耶”。
对于老师的劝诫,持有爱情至上观念的理想主义者徐志摩是不认同的。他在回复梁启超时,申明自己这样做只为“求良心之安顿,求人格之确立,求灵魂之救度耳。”徐志摩在回梁启超的信上写到:我之甘冒世之不韪,竭全力以斗者,非特求免凶惨之苦痛,实求良心之安顿,求人格之确立,求灵魂之救度耳。人谁不求庸德?人谁不安现成?人谁不怕艰险?然且有突围而出者,夫岂得已而然哉?我将于茫茫人海中访我唯一灵魂之伴侣;得之,我幸;不得,我命,如此而已。
现在很多人将“得之我幸,失之我命”作为失败后安慰自己的一大金句。也是很多碌碌无为,不求上进的庸人“座右铭”。认为不需要努力,想要得到的财名都是从天而降的,如果能得到是幸运,如果得不到这就是命。在看到别人财名双收,而自己一无所有的时候感慨一下:命里有时终须有,命里无时莫强求!却不求上进,不知努力,浑浑噩噩度日,得过且过生活。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明确:“得之我幸,失之我命”是需要在努力后,争取后才有资格去感慨,正如徐志摩信中所言“我之甘冒世之不韪,竭全力以斗者”而不是安于现状、畏惧艰险、听天由命!在这样的前提下:像他访唯一的灵魂之伴侣一般,去追求我们每个人的目标。
很多人认为“得之我幸,失之我命”一句话里道尽了无奈与痛苦。不止是想说“得之我幸”,更是为了突出“失之我命”。我个人是十分不赞成这种观点的。得到了它是幸运,或者说是有幸的事,失去了它也是命中注定。不要把得失看得那么重要,得到固然很好,可是失去了也不能强求,岂知未来是否会有更适合你的“幸运”呢?所谓失之我命,是已经经过命运的洗礼,已经相信命运,得不到却已经能看的开,看的更长远,不必苦苦抱怨。
就像在错的时间地点遇到错的人,失去是必然,但是我们还有机会在将来遇到更好的更适合自己的。自当清楚地认识到或许不是我们命里得不到自己想要的,而是目前想求的“得”不是属于你的。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遇到真的属于你的那份“得”。所以得到就是幸运,失去说明它并不属于你,但是现在失去并不意味着永远失去,或许你目前的失去,是为了遇见将来属于你的“幸”。我们不能自己成天不思进取,做着白日梦,盼着天上掉馅饼。也不必为了一时的得失就沮丧抱怨。人生道阻且长,风景崎岖多彩,也许今日的失去是为了将来更好的遇见。